2025年东莞市支持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申报指南
根据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东府〔2024〕1号)文件精神,东莞市商务局制定了《东莞市支持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申报指南(2025年)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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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持稳外贸优外资
第一条
支持组团参加境外展会
(一)支持对象
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,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(协)会等单位,以及参加经认定的境外展会的企业。
(二)支持标准
对于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要求,自行组织或委托商(协)会组团参展的政策性强、组织难度大的展会项目,对展位费、特装布展费、人员差旅费、展品运输费等相关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80%的标准予以支持。其中,人员差旅费(包含组织单位及参展企业)仅限于经济舱机票、标准间住宿,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;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。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。
(三)支持时间
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。
(四)申报材料
(一式一份)
1.组织单位所需材料:
(1)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,提交该系统打印、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;
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:
http://dgboc.dg.gov.cn/zxzj
(2)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;
(3)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;
(4)参团企业名单,包括企业名称、展位面积、展位号、展位费、特装费、参展人员等;
(5)特装布展费、展品运输费等合同复印件(若无发生,则不需要提供);
(6)特装布展费、展品运输费、人员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发票、收据(限于境外)和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(若无发生,则不需要提供);
(7)证明参加人员与组织单位关系的文件:如法定代表人证明,组织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、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(原则上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),若无申请人员差旅费的则不需要提供;
(8)参加人员的护照页(或通行证正反面)、签证页、出境或入境记录(对应活动举办时间,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/联盟国家境的记录),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(若无申请人员差旅费的则不需要提供)。
2.参展企业所需材料:
(1)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,提交该系统打印、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;
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:
http://dgboc.dg.gov.cn/zxzj
(2)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;
(3)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、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;
(4)相关费用发票、收据(限于境外)和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;
(5)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:如法定代表人证明、股东证明、董事名册,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、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(原则上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);
(6)参展人员的护照页(或通行证正反面)、签证页、出境或入境记录(对应活动举办时间,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/联盟国家境的记录),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;
(7)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(需不同角度,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)。
(五)注意事项
1.提交的材料如为外文,需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,如不翻译视同无效。
2.人员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、外交部公布的标准执行;参展出访时间最多支持展期+2天(标准展位)、展期+3天(特装展位)。
3.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,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(9平方米)数量来核算组展支持。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5的,按0.5个展位来核算;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5的,则不纳入核算范围。
4.合同(协议)应当有双方共同盖公章,若为境外企业可由署名代替。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,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。
5.文中提及的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。
(六)受理科室
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
联系电话:
0769-22817270
电子邮箱:
fipc@dg.gov.cn
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
联系电话:
0769-22806513
0769-22995396
电子邮箱:
dgswjdwmyk@163.com
第二条
支持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
(一)支持对象
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。
(二)支持标准
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企业,按其实缴保险费用不超过30%给予支持,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。
(三)支持时间
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。
(四)申报材料
(一式两份)
1.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,提交该系统打印、且经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、承诺书原件;
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:
http://dgboc.dg.gov.cn/zxzj
2.保险费通知书(第一页)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;
3.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明细表复印件(保单有效期应全部或部分在政策支持时间内);
4.投保实缴保费发票、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(需提供原件核对,发票日期应在政策支持时间内);
5.企业需提供2024年度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一份(境内发货人或生产销售单位须为申报企业,且“境内发货人”须为东莞企业);
6.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,一式一份,每页加盖企业公章。
(五)注意事项
1.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,不得弄虚作假。
2.若申报金额超出预算金额,按比例进行折算。
(六)受理科室
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
联系电话:
0769-22403717
0769-22002089
电子邮箱:
chanyefazhanke2022@163.com
第三条
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
(一)支持对象
在东莞市依法注册登记,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备案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。
(二)支持标准
2025年1月1日(含)起,在符合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求前提下,对委托第三方建设外贸综合服务系统的企业,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50%给予一次性支持,每家企业最高支持10万元。
(三)支持时间
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。
(四)申报材料
(一式一份)
1.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,提交该系统打印、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;
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:
http://dgboc.dg.gov.cn/zxzj
2.通过税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;
3.委托第三方建设外贸综合服务系统的合同(协议)、发票、银行汇款凭证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(如验收报告等)复印件;
4.2025年度已离境货物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一份(“境内发货人”须为申报企业,“生产销售单位”须为委托申报企业办理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生产企业)。
(五)注意事项
1.支持时间界定以验收材料出具时间为依据。
2.建设合同(协议)、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等原件应当有双方公章。
(六)受理科室
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
联系电话:
0769-22806513
0769-22995396
电子邮箱:
dgswjdwmyk@163.com